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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郭子福律师 最后编辑于 2008-03-15 13:21:10
郭子福律师  央电视台(CCTV)法制频道主讲律师  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国家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师;  中国建设工程师  http://www.8-law.com
郭子福律师接案热线:010-51292618  E-mail:guozifu@yahoo.com.cn    手机: 1381166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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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
•    2005年5月我的朋友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三条规定开发商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我的朋友,但实际上开发商在2006年10月21日才将该房交付。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规定“甲方(开发商)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90日内的,乙方(我的朋友)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第1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请教郭律师2个问题:
1、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怎样确定,是以2006年10月21日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准吗?
2、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这个违约天数是113天吗?
敬请郭律师尽快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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