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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何在?--一份天价培训合同引发的思考

法理何在?--一份天价培训合同引发的思考



盐城工学院(简称甲方)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和
翟志才
(简称乙方)的申请,同意乙方为甲方委托  南京大学  (学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经甲乙双方商定,签订合同如下:
一、乙方在研究生学习期间仍属于甲方职工,享受甲方职工国家规定的待遇(工资、医药费)及甲方关于脱产进修人员的校内津贴。
二、乙方在  南京大学  学校的培养费用(含住宿费、交通费、论文答辩费等,下同)根据学校制定的教职工进修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三、乙方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学业为
  年。时间从 2001
3
月起算。乙方在学习期间,应服从培养学校的管理,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取得博士学位。如乙方在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必须承担需延长时间的工资、校内津帖及全部培养费用。
四、乙方在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学、或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必须退学、或未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或毕业后不到甲方工作,均属违约行为,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读书期间培养费及工资、校内津贴等全部费用;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五、乙方获得学位并且回甲方工作后,工作岗位及职称、住房、生活待遇等按甲方有关委培博士研究生的标准享受,博士津贴至多享受三年。
六、乙方毕业后到甲方服务的最低年限为10年,脱产培训进修的时间或病事假一年内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不算服务期,如未满服务期年限要求调动,属违约行为,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和支付培养费及工资、资金等费用× +违约金20万元。
七、乙方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培养研究生处交甲方人事处,并且在乙方服务期间由甲方档案室保管。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到服务期满为止。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盐城工学院(公章)                  乙方:              (签字)
    代表:             

000 12 1

000 12 1

各位法律专家,朋友们,你们好,
我是一名高校教师,以上是2001年底在我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时,盐城工学院要求我签订的一份校方自行拟定的格式合同。20042月,我从南京大学博业毕业后回校工作,由于回校后受到学校的种种不公正和打击,20059月我向校方递交了离职申请,于同年129,被校方告之不同意离职。在这种情况下,我毅然自动离职,另谋出路。当然,由于存在上述的这份卖身合同,一场与学校方的人事争议官司在所难免。
2007129,盐城工学院向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即以“人事争议”案由受理。后因我们三人(同时被起诉的另外同时离职的2名教师,情况类同)向法院提出,原告方未按法定程序进行人事仲裁直接上诉到法院,不符合法律程序,并且已经超出了人事仲裁法定的诉讼时效(离职时间2005922)。此后,校方于2007514撤诉。2007626,盐城工学院向盐城市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79日,该仲裁委作出盐人仲不字(2007)第5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认为盐城工学院申请日期超过60日的规定时限。盐城工学院不服,又于2007711上诉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该院以“人事争议”案由再次受理了此案。
此案3个被告当事人情况:
1. 翟志才,男,45岁,副教授,原盐城工学院教师,200312月南京大学博士毕业后回校工作,20059月离职;
2. 秦宝荣,男,48岁,教授,原盐城工学院教师,20037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毕业后回校工作,20047月离职;
3. 朱耀东,男,38岁,副教授,原盐城工学院教师, 20037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毕业后回校工作,20059月离职。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年多的审理,于2008724分别作出三份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方在读书期间已发给的工资、津贴、培养费6-9万元不等,违约金7万元。收到判决书后,我们3人均不服,一起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调查已经结束,现等待中院的终审判决。

对于此案,我们一直都没有抱多大的希望。这主要是因为,盐城市亭湖区法院至今已受理了盐城工学院提交的教师离职纠纷案件数十起,从2003年第一起“丁俭”案件判校方胜诉,并被法院强制执行私人房产后,其后的所有同类案件,不管是什么情形,都以完全服从校方起诉要求,判决教师个人一方败诉赔偿的结果告终,判令教师方赔偿的金额多侧20万元,少则15万元。这是一个非常奇怪但又不难理解的现象,因为现任盐城工学院的党委书记冯永农,同时又是盐城市委副书记,兼任盐城市政法委书记,在这块土地上打起官司来,那有盐城工学院不胜的道理啊!为此,盐城工学院还招聘了一帮取得律师资格证的人员,专门成立了跟教师打官司的办公室,直属院长杨春生领导。所以直至目前,我们都没有聘请律师,每次都是我们本人出庭辩护。因为我们深知,中国还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即使再精通法律的律师,也无法在这个特别的地方帮我们伸张正义。
我们已经作好了败诉的心理准备,我们也做好了继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逐级申诉和进京上访的准备。虽然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再向法院提出,我们签订的盐城工学院单方制定的强制性格式合同,明显存在权利和义务极不相等的霸王条款(如“未满服务期,退回全部工资、津贴,违约金20万等”),根本无“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可言,一审法院却判定本合同合法有效,这是令人无法理解的。因为我们三人都不是法律专业的,对上述这份培训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不能做出准确的界定,想就以下几点疑问向朋友们寻求指导意见,可能的情况下请求给予帮助:
1. 培训合同第三条中,“乙方在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必须承担需延长时间的工资、校内津帖及全部培养费用”,承担学校发给的延长期的工资、校内津帖是可以理解的,而因此还需承担读书期间全部培养费用,意味着若不能按时毕业,即使三年后拿到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也要同时支付前三年发给的所有工资、津帖,这是极不合理的野蛮条款。
2.
培训合同第四条中,“乙方在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学、或未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或毕业后不到甲方工作,均属违约行为,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读书期间培养费及工资、校内津贴等全部费用;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以上这三种所谓的违约行为,实际是很正常的。不是每个去攻读博士的人,都能在三年内顺利毕业,谁能预知和把握未来?其间读不下去申请退学的有之,拿不到毕业证书者有之,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会导致这样的结果。这种情形下,除了退还甲方所述培养费、工资、校内津贴外,还要强制性支付20万元的天价违约金?难道读书不顺利就应该受到这样的惩罚吗?天理何在?法律依据又何在?
3.
培训合同第六条中,“乙方毕业后到甲方服务的最低年限为10年,脱产培训进修的时间或病事假一年内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不算服务期,如未满服务期年限要求调动,属违约行为,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和支付培养费及工资、资金等费用× +违约金20万元”。这是合同中毫无人性的条款,如果一个人回校工作后,10年内必须保证身体强壮,如果患有病疾,也只有带病坚持了,因为一年当中请假不可超过三十天,否则这一年中的11个月只能算是“义务劳动”;预示着将会一辈子为盐城工学院当牛作马,直到退休还有可能违约赔偿,而且赔偿费一定大于20万元。对这一条,法律依据又何在?人性又何在?
4. 培训合同第七条,“乙方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培养研究生处交甲方人事处,并且在乙方服务期间由甲方档案室保管”。这是保管还是扣押?公民取得的学历和学位证书,是否应属个人财产?如果是这样,这一条款是否侵犯了个人财产权?
此外,仔细分析这份培训合同,就不难看出在第中,只对乙方获得学位回甲方工作后的权益方面,即岗位及职称、住房、生活待遇等,以一句“按甲方有关委培博士研究生的标准享受”含糊其辞一带而过。而对乙方的义务,合同中却加上了以上诸多的强制性、惩罚性的野蛮条款。众所周知,师资是高等学校办学的主体,我们在攻读博士期间,仍然是高校的在职教师,即便是我们在攻读博士的三年中,甲方在办学和招生中,也同样使用着我们本身的资源(职称、学历和科研成果等),甲方的相关文件亦视为“满工作量”,理应享受工资、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待遇;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权利”,外出进修提高是服从学校的发展需要和工作安排,决不应该受到如此的不公正和严厉的惩罚所以,这样的培训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法院判罚我们赔偿甲方发给的工资、津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认定的违约金数目也是主观随意的。为什么盐城的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上,长期以来不能主持公正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那里?公理何在?建立法制国家的希望何在?

联系方式:0573-83643695(O)Email: njuzz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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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njuzzc 最后编辑于 2008-11-10 23: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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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合同关于违约金和档案保管的规定确有不合法之处,详细情况请拨打我们所受理案件热线电话:010-51292618。
郭子福律师  央电视台(CCTV)法制频道主讲律师  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国家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师;  中国建设工程师  http://www.8-law.com
郭子福律师接案热线:010-51292618  E-mail:guozifu@yahoo.com.cn    手机: 1381166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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